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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玉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燕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67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玉燕,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小榄镇××金鼎五金塑料制品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邓以超、何倩明,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玉燕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玉燕及其辩护人邓以超、何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黄玉燕在中山市小榄镇经营××金鼎五金塑料制品厂期间,拖欠杨某冰、赵某等3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27449元。2015年10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黄玉燕将××金鼎五金塑料制品厂的产品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生产模具转移,并在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匿并更换联系方式。2015年10月19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接工人举报后,先后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责令被告人黄玉燕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被告人黄玉燕仍拒不支付。2016年4月17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丽尊酒店××××8312房将被告人黄玉燕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玉燕的财产经司法机关拍卖后己退赔部分工资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玉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陈某、赵某、张某、许某、梁某和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笔录、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山市小榄镇××金鼎五金塑料制品厂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5)4678号仲裁裁决书、被告人黄玉燕的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清单、被告人黄玉燕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玉燕无视国家法律,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己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玉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玉燕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玉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且其名下财产由司法机关拍卖并己清偿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报酬等意见,经查属实,故对被告人黄玉燕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玉燕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肖霞人民陪审员  区艳芳人民陪审员  梁轩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水娣第4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