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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羊毛措、公保才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保才让,羊毛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305号原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军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桂兰,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明珠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震海,系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保才让,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同仁县。被告:羊毛措,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羊毛措、公保才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272元,减半收取计15,636元,由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平代理审判员  张笑千人民陪审员  杨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满子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