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简长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简长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198号罪犯简长旭,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原住贵州省习水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简长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于2011年7月8日从忠庄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9月至2016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简长旭在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共获改造积极分子三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简长旭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