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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0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晓,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定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10692号原告:喻晓,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定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方磊。原告喻晓与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定店(以下简称新欧尚超市嘉定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红兰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并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欧尚超市嘉定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回货款人民币9元;2、赔偿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6日,其在新欧尚超市嘉定店购买了熊津香肠猴苹果汁饮料一瓶,后发现产品日期为2015年5月6日。保质期到2016年5月5日。产品已过期,跟店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来院。被告新欧尚超市嘉定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查明事实一,2016年5月6日,原告在新欧尚超市嘉定店购买了熊津香肠猴苹果汁饮料一瓶,价格为9元。后原告发现该产品已过期一日,与被告交涉无果,故涉诉。查明事实二,上述原告购买的熊津香肠猴苹果汁饮料瓶身上方标注的日期为2016年5月5日。瓶身下方粘贴的产品介绍上明确:生产日期:2015年5月5日,保质期至:2016年5月5日。原告购买时,该产品确已过期1日。上述事实,有购货发票、熊津香肠猴苹果汁饮料一瓶、照片及当事人庭审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与被告新欧尚嘉定店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出售的商品确已超过保质期,依法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商品。根据法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被告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应时刻确保其所出售的商品为合格,食品为安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被告理应退还货款并依法赔偿损失。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9元,并赔偿其1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新欧尚嘉定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喻晓与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定店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二、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定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喻晓货款人民币9元;三、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定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喻晓人民币1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定店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