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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舒文与骆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文,骆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524号申请人舒文,女,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骆靖,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舒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骆靖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银泰御华园一期A11栋2602号房屋。申请人舒文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特1号额头湾农贸大市场第二交易区8栋5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骆靖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银泰御华园一期A11栋26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二、查封请人舒文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特1号额头湾农贸大市场第二交易区8栋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建筑面积:33.9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