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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稀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176号罪犯童稀贵,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1)市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稀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8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7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童稀贵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童稀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童稀贵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童稀贵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稀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