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3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本院房地产审判庭与秦建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房地产审判庭,秦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230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房地产审判庭。被执行人:秦建东,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十亩基大巷2号,身份证号码:440112197910160615。关于秦建东案件受理费纠纷执行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被执行人秦建东承担案件受理费603元。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上述清偿义务。2016年10月24日,本院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以(2016)粤0112执3230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并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向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相关银行查询后,均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2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桦审 判 员 潘 田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宏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