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43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阮后忠与姚文巧、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后忠,姚文巧,毛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307号之二原告:阮后忠,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林,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婕,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文巧,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毛慧,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阮后忠诉被告姚文巧、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阮后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阮后忠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计2281元,保全费3182元,共计5463元,由原告阮后忠负担。审 判 长 秦 玲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