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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602号原告: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文家湾社区襄窑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刘湘松,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文家湾社区襄窑路301号。负责人:李安云,该破产管理人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华,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常德市。被告: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南嘴镇余百新村。法定代表人:黄跃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478元,减半收取计8739元,由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江海兵人民陪审员  刘士清人民陪审员  丁小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昌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