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于庆祝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庆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79号罪犯于庆祝,曾用名于禄禄,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07)坊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庆祝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9000元。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07)潍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5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于庆祝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庆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于庆祝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于庆祝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庆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