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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泳阳与姚圣贤、原审第三人厦门威思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泳阳,姚圣贤,厦门威思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泳阳,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厅,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圣贤,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陈志攀,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厦门威思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7号104室。法定代表人:黄泳阳,总经理。上诉人黄泳阳因与被上诉人姚圣贤、原审第三人厦门威思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1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黄泳阳上诉称,因其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湖里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讼争《协议书》第七条约定:“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目标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具体,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厦门威思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讼争《协议书》约定的目标公司,其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黄泳阳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肖东审 判 员  黄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