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广州大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志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大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志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大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晓斌。被执行人西安志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楠。申请执行人广州大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志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志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商业银行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志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志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后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和房屋保障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志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西安志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6)陕0113执745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西安志高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机关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277679元,未受偿277679元,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3执7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