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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20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乔志伟与谢金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志伟,谢金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202民初1180号原告:乔志伟,男,1988年5月9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谢金栋,男,约50岁,住新疆哈密市。原告乔志伟与被告谢金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乔志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乔志伟负担。审判员  田玉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