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20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乔志伟与谢金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志伟,谢金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202民初1180号原告:乔志伟,男,1988年5月9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谢金栋,男,约50岁,住新疆哈密市。原告乔志伟与被告谢金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乔志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乔志伟负担。审判员 田玉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