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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文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执65号移送执行人: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宋文平,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宋燚,男,身份证号码为,住址同上。关于宋文平、宋燚与曾令涛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民终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宋文平、宋燚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本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后向宋文平,宋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文平,宋燚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文平名下贵B×××××奥迪牌车辆,并划扣其名下于六盘水市农商行凤凰支行存款4800元、纳雍县信用合作联社阳长信用社存款1300元至本院账户,两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两人均为未依法申报财产,我院对宋文平、宋燚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本院认为,经查询房屋、工商、银行、车辆等登记情况,宋文平、宋燚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2执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代 金审 判 员 :任天贵助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发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