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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徐福与解晓琳、孙宝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解晓琳,孙宝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1489号原告:徐福,男,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解晓琳,女,公主岭市人,原住公主岭市。被告:孙宝剑,男,公主岭市人,原住公主岭市,系被告解晓琳丈夫。原告徐福与被告解晓琳、孙宝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晓琳、孙宝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解晓琳、孙宝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5年7月22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全部给付完毕为止。事实和理由:解晓琳、孙宝剑于2014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期三个月。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偿还。现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应计利息。解晓琳、孙宝剑未出庭答辩。因解晓琳、孙宝剑下落不明,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8月12日在《北方法制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查明,解晓琳、孙宝剑系夫妇。2014年10月21日,解晓琳、孙宝剑自徐福处借款20万元,并为徐福出具了解晓琳签名的借条。同时约定,月利息为三分,借期三个月。其后,二被告按约定给付了九个月的利息。截至本案审理时,解晓琳、孙宝剑尚欠20万本金及2015年7月22日之后的应计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徐福向本院呈交的解晓琳于2014年10月21日出具的亲笔签名的借条及徐福在本案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院认为:解晓琳、孙宝剑应偿还徐福欠款本金20万元及应计利息。本案中,解晓琳、孙宝剑欠徐福借款本金20万元,该事实有解晓琳亲笔签名的借条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可。至于该20万元欠款的利息,应自2015年7月22日计算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计息利率为年利率2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晓琳、孙宝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福借款本金20万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2日计算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计息利率为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75元,由解晓琳、孙宝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晓兰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