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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27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燕,冼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何丽燕,香港居民。被执行人冼丽芬,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何丽燕与被执行人冼丽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XX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冼丽芬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XX元。另,本案诉讼阶段申请执行人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冼丽芬名下某公司的股票,但该股票不能流通转让。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8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纪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