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黄孝良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刑初106号公诉机关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孝良,男,1989年7月13日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初中肄业,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孝良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岳玳吉、张毅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孝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黄孝良受雇携带毒品乘坐一小客车途经国道G8511线元江县青龙厂毒品查缉点时被民警查获,其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57颗,共计净重344克。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孝良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孝良受人雇佣运输毒品,系从犯。被告人黄孝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孝良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黄孝良受雇携带毒品乘坐一小客车途经国道G8511线元江县青龙厂毒品查缉点时被民警查获,其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57颗,共计净重344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黄孝良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4月6日其与“阿雄”在东莞通过招工广告,找到工作是跟车,每次6000元。4月9日晚其与“阿雄”坐火车到昆明后坐班车到打洛,姓李的招工人安排摩托车带二人到离打洛有20多分钟车程的一个宾馆入住。4月15日晚6时许有人带着用塑料纸包裹的手指大小的物品让二人吞入体内,其吞了57颗。4月16日晚7时许,其与“阿雄”从景洪乘坐客车前往昆明,17日凌晨1时许二人在高速公路一堵卡点被民警抓获。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6年4月10日其在东莞通过招工广告找到跟车的工作,每次6000到8000元。其和一男子坐车到了打洛,后又到了帝王商务酒店住宿,其通过手机定位得知是在缅甸小勐拉。4月16日其与同路男子将毒品吞入体内后坐车去昆明,途中二人被公安民警抓获。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6日下午18时20分许其驾驶客车从景洪前往昆明,17日凌晨1时许行至元XX龙厂查缉点时,公安民警从汽车内查获二名年轻男子。4、玉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黄孝良体内排出的用塑料纸包装的白色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黄孝良。5、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2015年4月17日民警在国道8511线元江县青龙厂堵卡点开展毒品查缉工作,同日1时许在对一辆从景洪市开往昆明的江铃全顺牌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乘坐该车的黄孝良、陈某某神色慌张、形迹可疑,经X光检查,发现二人体内藏有可疑物,遂将二人抓获。6、称量、抽样记录。证实:公安民警经对被告人黄孝良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称量,净重344克,并随机提取一份白色毒品可疑物送检。7、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提取并扣押被告人黄孝良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344克、车票一张。车票附卷,毒品已移交玉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被告人黄孝良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9、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孝良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孝良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孝良受人雇佣运输毒品,系从犯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孝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344克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常 明代理审判员 李思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