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641号黄帆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64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身份证号码:×××031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暂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时代城*期*座***的家里多次容留巫某、黄某乙、李某吸食毒品。其中: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容留巫某、黄某乙在上述地点一起吸食冰毒;2016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容留巫某、李某在上述地点一起吸食冰毒;2016年4月18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容留巫某、黄某乙在上述地点吸食冰毒、K粉。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某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李某、巫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通话记录,检查笔录、检查证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产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表,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均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较轻,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吸毒工具锡纸一卷、自制冰壶一只、密封袋四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