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民辖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杜忠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忠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镇。法定代表人:徐正洪,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忠明,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忠明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1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且在协议中未约定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熙城国际项目部与被上诉人杜忠明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聘用杜忠明为巴彦淖尔市熙城国际小区工程项目的执行经理。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桂枝审判员 马桂梅审判员 高建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璐附相关法律文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立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