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庆刚与济南市匡山热力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刚,济南市匡山热力中心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4民初1197号原告:张庆刚,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匡山热力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文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刚,男,济南市匡山热力中心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翠萍,女,济南市匡山热力中心职工。原告张庆刚与被告济南市匡山热力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刚,被告济南市匡山热力中心之委托代理人郭毅刚、谢翠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罚款2000元,滞纳金400元,总计24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因长期外出未能及时缴纳2015年冬季取暖费,被告济南市匡山热力中心未通知原告情况下停止供暖。鉴于原告未办理供暖报停,且不论是否中止供暖都需缴纳暖气费用的前提下,原告自行恢复供暖。被告以不交罚款今后将不再供暖为要挟,以私自通暖是盗窃为理由,强行收取罚款2000元,滞纳金531元。被告为服务企业无处罚权,且滞纳金偏高不合理。被告济南市匡山热力中心辩称,原告张庆刚诉讼主体不符,我方登记时代佳苑4-4-502房主为王治国,被告与原告无供需关系。原告以长期外出为由而未及时缴纳采暖费,而每一个采暖季被告均上门服务并多次张贴各种通知,收费时长为9月至11月15日,该小区大部分用户都及时缴纳费用和报停,即使原告外出也可以让家人或者朋友代为办理,收费程序也是报小区、楼号、房主姓名就可以交费。原告诉被告未通知情况下停暖,纯属诬告,被告在稽查该户欠费取暖后通知室内人员并张贴通知。同时,原告承认自行恢复供暖,违反济南市供热管理条例,被告于2015年12月6日催费未果后在开关处贴封条并再次催交,原告在继续恶意欠费情况下私自撕开封条并拖欠费用。原告窃热金额1989.70元,违反了供热条例29条、44条的规定,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为催交罚款,被告多次出具人力物力,这些违规造成的损失理应由用户承担。关于滞纳金,供热条例第30条有明确规定,被告方谨遵执行,无半点逾矩。原告自己不守规矩,不遵守社会公德,为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告张庆刚与被告济南市匡山热力中心构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2015年供暖季原告在未按时交纳取暖费的情况下私自开启供暖管道阀门自行恢复供暖、原告向被告补交取暖费1989.70元、被告对原告罚款2000元并收取滞纳金531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济南市匡山热力中心为原告张庆刚所租赁居住的住宅小区提供冬季供热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双方均应诚信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提供供暖服务,原告应按照被告的采暖费收费通知按时缴纳供暖费用。在2015年冬季采暖期内,因原告未按时缴纳取暖费,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热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被告向原告收取供暖费用滞纳金531.3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以滞纳金过高为由要求返还4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对原告罚款2000元的问题,被告与原告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在原告未交纳取暖费并自行恢复供暖给其造成损失时,被告可以原告违反《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向原告主张民事赔偿。但被告作为供暖企业与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原告同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罚款的权力,因此被告以原告未交纳取暖费并自行恢复供暖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直接对其罚款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该2000元罚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匡山热力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庆刚2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庆刚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济南市匡山热力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