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江苏苏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244号原告:江苏苏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张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乐定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鹏,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裕翔街167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原告江苏苏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8日立案,原告江苏苏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东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江苏苏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吉林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赵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