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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代丝雨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丝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6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告人代丝雨,男,1984年12月5日,农民。曾因吸毒于2014年被蚌埠市公安局东岗派出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6年6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2015年10月15日生育后在哺乳自己婴儿未执行),同年6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丝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丝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丝雨在潘集区田集街道亿天KTV对面一出租房处将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卖给王某。2、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代丝雨从一个外号叫“黄毛”的人手中以200元的价格购买大约0.6克冰毒,随后在潘集区泥河镇代庙村老村部附近将大约0.3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另查明,本案在侦查期间,被告人代丝雨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犯贩卖毒品罪已移送起诉,另一名嫌疑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已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代丝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建设银行淮南潘集支行出具的借记卡交易明细、短信记录、××案记录、情况说明、起诉书、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王某、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丝雨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两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代丝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和尚未掌握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代丝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并已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丝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咏梅审 判 员  余占胜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