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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陈朗、陈捷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338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浙江捷达油脂有限公司、陈朗、陈捷寅、李绍梅、王莹、杨建军、周毓、舒冠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042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捷达油脂有限公司、陈朗、陈捷寅、李绍梅、王莹、杨建军、周毓、舒冠威支付执行款4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财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3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六一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