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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旭平与许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平,许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750号原告王旭平,男,1977年9月1日生,汉族,柳林县人。委托代理人问小玲,女,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建发,男,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海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平与被告许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345元由原告王旭平承担。审判长  葛晓琴审判员  刘丑小审判员  李婷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