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旭平与许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平,许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750号原告王旭平,男,1977年9月1日生,汉族,柳林县人。委托代理人问小玲,女,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建发,男,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海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平与被告许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345元由原告王旭平承担。审判长 葛晓琴审判员 刘丑小审判员 李婷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