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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伟与赤峰华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赤峰华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893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华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王伟与赤峰华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