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伟与赤峰华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赤峰华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893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华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王伟与赤峰华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