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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2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2511号原告娄某,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赵某,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向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泰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