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2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2511号原告娄某,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赵某,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向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泰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