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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6)湘3130民初990号赵细武诉陈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细武,唐洪军,陈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字第990号原告:赵细武。被告:唐洪军。被告:陈晨。原告赵细武诉被告唐洪军、陈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赵细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细武撤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三十三元,减半收取三百六十六元五角,由原告赵细武承担。审 判 长  向 明审 判 员  麻 莉人民陪审员  马本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银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