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30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6)湘3130民初990号赵细武诉陈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细武,唐洪军,陈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字第990号原告:赵细武。被告:唐洪军。被告:陈晨。原告赵细武诉被告唐洪军、陈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赵细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细武撤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三十三元,减半收取三百六十六元五角,由原告赵细武承担。审 判 长 向 明审 判 员 麻 莉人民陪审员 马本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银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