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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何清辉与黄定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辉,黄定安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414号原告何清辉,男,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定安,男,汉族,1964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何清辉诉被告黄定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定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何清辉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