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培来与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培来,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马培来。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马培来与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连劳人仲案字第1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连劳人仲案字第16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后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卿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顾绍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