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宁波北仑蓬莱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宁波北仑蓬莱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30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建赫。委托代理人毛乾波。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蓬莱寺。法定代表人释善辉。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3)甬仑行十决字第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蓬莱寺退回非法占用的7765.4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232962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6执330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审 判 员 彭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琼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