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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贾X萍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繁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繁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X萍,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繁峙县。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后脱逃;于2014年4月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于2015年7月3日被繁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11月9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后脱逃;于2016年10月13日向繁峙县公安局主动投案,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繁峙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贾X萍无故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1日,忻州市公安局民警伪装吸毒人员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贾X萍欲购买270元的毒品,约定在繁峙县繁城镇猪场附近见面,见面后,贾X萍给了化装民警1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0.16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化装民警给了贾X萍300元,正当贾X萍找钱时,在周围设伏的民警将贾X萍抓获。民警随即对贾X萍的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在贾的裤子口袋内查获用书纸包装的可疑毒品33小包(经鉴定,净重1.59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贾家中小桌上查获用塑料纸包装的可疑毒品1小包(经鉴定,净重7.59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贾家中小桌子的抽屉内查获电子秤3台。2013年8月5日早晨,吸毒人员刘某用四颗西瓜向被告人贾X萍换取了1包土制海洛因。随后,吸毒人员殷某又用西红柿和玉米向贾X萍换取了1包土制海洛因。当日上午,繁城派出所民警对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贾X萍进行盘问时,发现其言语行为异常,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在贾X萍的身上查获用纸包装的可疑毒品41小包(经鉴定,净重2.03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后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查获用书纸包装的可疑毒品1小包(经鉴定,净重0.0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15年7月1日上午,吸毒人员陈某在贾X萍的住所大门外向贾X萍购买了100元的土制海洛因供自己吸食。2015年7月2日下午,吸毒人员陈某在贾X萍的住所大门外向贾X萍购买了70元的土制海洛因供自己吸食。2015年7月3日上午,吸毒人员陈某在贾X萍的住所大门外向贾X萍购买了100元的土制海洛因,后二人被繁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对贾X萍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手机5部、疑似毒品71纸包、电子秤2台、现金5649元、疑似毒品1块、疑似毒品1大透明塑料袋。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有3.59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有45.168克检出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贾X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贾X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贾X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予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1日,忻州市公安局民警伪装吸毒人员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贾X萍欲购买270元的毒品,约定在繁峙县繁城镇猪场附近见面,见面后,贾X萍给了化装民警1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0.16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化装民警给了贾X萍300元,正当贾X萍找钱时,在周围设伏的民警将贾X萍抓获。民警随即对贾X萍的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在贾的裤子口袋内查获用书纸包装的可疑毒品33小包(经鉴定,净重1.59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贾家中小桌上查获用塑料纸包装的可疑毒品1小包(经鉴定,净重7.59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贾家中小桌子的抽屉内查获电子秤3台。2013年8月5日早晨,吸毒人员刘某用四颗西瓜向被告人贾X萍换取了1包土制海洛因。随后,吸毒人员殷某又用西红柿和玉米向贾X萍换取了1包土制海洛因。当日上午,繁城派出所民警对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贾X萍进行盘问时,发现其言语行为异常,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在贾X萍的身上查获用纸包装的可疑毒品41小包(经鉴定,净重2.03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后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查获用书纸包装的可疑毒品1小包(经鉴定,净重0.0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015年7月1日上午,吸毒人员陈某在贾X萍的住所大门外向贾X萍购买了100元的土制海洛因供自己吸食。2015年7月2日下午,吸毒人员陈某在贾X萍的住所大门外向贾X萍购买了70元的土制海洛因供自己吸食。2015年7月3日上午,吸毒人员陈某在贾X萍的住所大门外向贾X萍购买了100元的土制海洛因,后二人被繁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对贾X萍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手机5部、疑似毒品71纸包、电子秤2台、现金5649元、疑似毒品1块、疑似毒品1大透明塑料袋。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有3.59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有45.168克检出咖啡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前科劣迹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出售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X萍被抓获时,从其身上、住所查获14.826克土制海洛因,应予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量。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贾X萍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应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X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赃物手机5个、电子秤2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 静审 判 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高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振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