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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茂革与王成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茂革,王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宋茂革,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成胜,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宋茂革与王成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茂革以被执行人王成胜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