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茂革与王成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茂革,王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宋茂革,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成胜,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宋茂革与王成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茂革以被执行人王成胜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高和明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