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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窦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红,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901号申请执行人窦红,女,1981年3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杰,男,1988年7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窦红与被执行人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208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刘杰偿还原告窦红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一百五十四万元,自二〇一六年七月起至二〇一八年五月止每月二十八日前偿两万元,余款一百零八万元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刘杰负担,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原告窦红。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窦红于2016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杰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窦红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49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赵 乾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柏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