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法执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杨雅娟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天下信息传媒有限公司,杨雅娟,路春宝,胡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27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委托代理人李晓华。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协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天下信息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雅娟。被执行人杨雅娟。被执行人路春宝。被执行人胡美玲。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天下信息传媒有限公司、杨雅娟、路春宝、胡美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2014〕康证执字第376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天下信息传媒有限公司、杨雅娟、路春宝、胡美玲向申请人偿还2244.679489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俩处。受鄂尔多斯经济下行影响,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截至2016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天下信息传媒有限公司、杨雅娟、路春宝、胡美玲尚欠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2244.67948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9847元。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天下信息传媒有限公司、杨雅娟、路春宝、胡美玲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2014〕康证执字第376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