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市外联实业总公司与上海永生助剂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外联实业总公司,上海永生助剂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外联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何,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永生助剂厂,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沈品华,厂长。上诉人上海市外联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9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市外联实业总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争厂房位于嘉定区嘉前路XXX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