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4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青岛尚恒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尚恒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78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尚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玉兰,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树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尚恒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