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4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关于黄明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01-1号移送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871214-1.法定代表人:彭建,院长。被执行人:黄明华,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3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南溪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受理移送人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黄明华罚金一案,经调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