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4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绍文与张宜祝、刘永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文,张宜祝,刘永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430号原告:张绍文,居民。被告:张宜祝,居民。被告:刘永柱,居民。原告张绍文与被告张宜祝、刘永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绍文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绍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绍文负担。审 判 员 沈小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红枝书 记 员 周纪昕书 记 员 钱晓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