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鸿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魏晓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鸿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魏晓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3民初596号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汽车工业园汽车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小峰,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刚,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工。被告新疆鸿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区喀什东路1528号。法定代表人魏晓晖,任公司经理。被告魏晓晖,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30日,住新疆。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鸿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魏晓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建刚、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疆鸿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魏晓晖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非公路专用汽车10辆,总价款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车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下欠货款633938.18元被告一直未付,经原告催收,被告魏晓晖书面承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分文未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①被告连带支付所欠车款633938.18元;②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损失74007.88元(利息从2014年2月1日算止2016年3月1日,利率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新疆鸿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魏晓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鸿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非公路专用汽车10辆,总价款80万元;合同生效后3日一次性支付货款80万元;合同还对车辆的规格、型号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车辆,被告新疆鸿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共分三次支付原告车款166061.82元(其中:①2014年3月14日支付车款5万元;②2014年4月11日支付车款5万元;③2014年5月22日用修理费抵车款66061.82元)。下欠车款633938.18元被告一直未付,经原告催收,2015年8月22日,被告魏晓晖给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对下欠车款633938.18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未支付拖欠的车款,遂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还款承诺书、付款明细单、利息清单各一份,以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经质证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系有效合同。原告依约给被告供货,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魏晓晖给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魏晓晖应对下欠633938.18元的车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其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鸿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车款633938.18元;被告魏晓晖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新疆鸿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4007.88元。以上有给付内容的条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88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新疆鸿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XX波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