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泽良与夏忠义、夏爽、四川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良,夏忠义,夏爽,四川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500号原告:李泽良,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祝,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忠义,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夏爽,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四川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法定代表人:冯强,总经理。原告李泽良与被告夏忠义、夏爽、四川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李泽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泽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凌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