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学良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47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1444号。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许月芳。受理日期: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学良,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经依法适用快速办��机制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4时许,被告人王学良酒后驾驶小汽车至石狮市南洋路与灵狮中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先后碰撞到停放在路中的闽C19**警小汽车及林某驾驶的闽CE66**小汽车(所有人为郭某),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学良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6.19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认定,被告人王学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学良与石狮市公安局凤里派出所及郭某达成调解协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良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学良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王学良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但事故发生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学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学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陈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支丁丁录入员张彩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