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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姬立鹏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杜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立鹏,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杜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294号申请执行人姬立鹏,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杜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新区华店工业园区湖沧农场。法定代表人杜益锋,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应尽义务。截至2016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7万元、利息1499400元(以本金35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后利息按该标准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870元(以本金35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以后利息按该标准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应担负的案件受理费228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53152.78元,合计人民币5162264.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杜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162264.78元。二、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