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巧玲敲诈勒索罪一案博会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04刑申28号陈巧玲:你因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平刑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你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以“缠访”为手段,以“赔偿损失”或“生活困难需要救济”等为由,对负有接访任务的乡、村基层工作人员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一、二审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认定你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