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执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牡丹江宏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宏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执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宏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88070-5,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六条路46号。法定代表人孟庆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牡丹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021243-1,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平安街146-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刚,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长安街西新安小区7栋4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宏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牡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菲审判员 李金航审判员 武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起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