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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5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宝琦与天津市河东区浩海小区业主会、高嘉骏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琦,天津市河东区浩海小区业主会,高嘉骏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5694号原告:朱宝琦,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海河食品厂退休职工,住。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浩海小区业主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东风立交桥浩海小区内。负责人:高嘉骏,主任。被告:高嘉骏,男,194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八中退休教师,住��津市河东区。原告朱宝琦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浩海小区业主会(以下简称浩海业主会)、被告高嘉骏业主知情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宝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向全体业主公布2016年与克利尔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前两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由于小区物业多次侵犯业主权利,拆改物业办公楼后出租,使小区业主蒙受经济损失。原告多次反映、上访,但无人制约。在此情况下,原告及其他委员集体于2015年底主动退出业主委员会,希望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解决。2016年新业主委员会主任高嘉骏上任后的表现让广大���主十分失望,至今未召开过一次业主大会,对物业侵害业主的行为不闻不问。为确保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再受侵害,故原告诉至法院。浩海业主会辩称:对于物业合同,2016年3月被告曾经公示过,在浩海小区公告栏玻璃窗内,将合同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布了,虽然不是合同本身,但是根据合同拟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内容,现在还在小区公示栏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第一届业主会和业主进驻的时候就有,现在还张贴于业主委员会办公室的墙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是被告委员会自己手写的,都是业主会内部对相关事宜的讨论,不知道是否能够公布。前业委会在特殊情况下整个业委会退职了,2016年2月才选举成立新的业委会,老的业委会成员一个都没有留下,被告只有监督权和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权利,对外不经过讨论的意见不能以业委会的意见公布。当时成立业委会很仓促,2月24日新业委会成立在城管科进行备案,3月签订的物业合同,几天后就对外公布了,主要是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原告要求知情权,但从未和业委会交流过,只是和物管员说过要看,被告称可以出示,但不能拿走,但原告没有去业委会找过被告。这些东西都不是保密的,可以给业主看。这个问题好解决,不是大问题,但是原告没有看而去起诉了。被告高嘉骏辩称:被告系浩海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认为原告在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很乱。且原告诉讼主体有误,原告没有权利起诉个人,原告起诉的是与业委会有关的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居住于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浩海小区27号楼2门102号的小区业主。被告浩海业主会系浩海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2月成立,并于同月24日登记备案。��海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现张贴于浩海小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墙壁上。关于会议记录被告浩海业主会提出原告可以申请查询,不便进行公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曾申请查询会议记录的证据。对于浩海业主会与天津市克利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称其已于2016年3月将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在浩海小区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但认为被告应当公布全部合同内容。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业主有权享有业主的法定权利。被告作为业委会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公示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被告称该上述归责张贴于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墙上,原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现被告同意对上述《规则》及《规约》予以公示,本院依法照准。原告��张要求被告公示与天津市克利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全部公示,物业合同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畴,故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布,现被告同意予以公示,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照准。对于被告称不便公示的会议记录,原告可要求或申请业委会提供查询。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被告持有并可进行公示的,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高嘉骏承担公示责任一节,高嘉骏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要求被告高嘉骏承担上述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向业主公示上述文件的责任应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浩海小区业主会于本���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小区张贴栏内公示天津市河东区浩海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的正式文本;二、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浩海小区业主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小区张贴栏内公示天津市河东区浩海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复制文本;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浩海小区业主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朱宝琦提供天津市河东区浩海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至今相关会议记录的查询;四、驳回原告朱宝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浩海小区业主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