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宝鸡金洲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宝鸡君达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金洲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宝鸡君达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58同城宝鸡分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3501号原告:宝鸡金洲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宝鸡君达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法定代表人:张静云,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58同城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广元路。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宝鸡金洲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君达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件应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宝鸡金洲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稼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