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黄杏花、徐文强、徐文平与叶长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杏花,徐文强,徐文平,叶长丰,叶义中,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宗国福,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宿松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1013号原告:黄杏花,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徐文强,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徐文平,女,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复田,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长丰,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叶义中,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满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国福,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宿松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镇××路××号。法定代表人:罗佳道,该分局督导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凯,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杏花、徐文强、徐文平与被告叶长丰、叶义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宗国福、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宿松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黄杏花、徐文强、徐文平与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宗国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黄杏花、徐文强、徐文平遂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叶长丰、叶义中、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宗国福、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宿松分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杏花、徐文强、徐文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杏花、徐文强、徐文平撤回对被告叶长丰、叶义中、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宗国福、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宿松分局的起诉。审判员 周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