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学刚与被告朱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学刚,朱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4民初715号原告郝学刚,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朱勇全,年龄不详,男,汉族,住饶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学刚与被告朱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学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原告郝学刚负担。审判员 薛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