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25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552-4申请执行人 朱景军与被执行人 刘晓明;刘天江;崔国栋;刘天忠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景军,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552-5号申请执行人朱景军被执行人刘晓明;刘天江;崔国栋;刘天忠申请执行人朱景军与被执行人刘晓明;刘天江;崔国栋;刘天忠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晓明、刘天江、崔国栋、刘天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景军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明在巴林左旗三山农村信用社发放工资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敬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