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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916号罪犯王烨,男,1977年9月29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东天光路委,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白山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烨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将王烨的刑罚减为有期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13年4月、2015年2月将王烨的刑罚减去1年7个月、1年6个月、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烨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不属于犯罪集团主犯,并可适应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烨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